江苏:“勇挑大梁”开创高质量发展新局面******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高质量发展】
光明日报记者 苏雁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在改革开放的市场前沿,在创新兴业的工厂车间,在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基层一线,各地区各行业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这一根本要求,坚定信心、积极作为,扎实推动经济不断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好局起好步。今日起,本刊推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高质量发展”专题,分享新征程上开拓奋斗的故事,感受新时代的蓬勃生机。
冬春之交,一家家企业产销两旺的火热氛围,一个个工地机器轰鸣的建设场景,汇聚成江苏大地上最暖的风景。
1月2日,联合汽车电子有限公司江苏太仓公司二期工地上热火朝天。“7月,厂房就要竣工了!用于生产新能源汽车动力总成,以满足不断扩大的新能源汽车零部件需求。”联合汽车公司项目部负责人告诉记者。在他身后,是苏州新年第一个集中开工现场,工地上钢结构拼接的撞击声,吹响了春天奋进的号角。
2023年的苏州新年第一个集中开工仪式聚焦“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集群建设”,总投资916亿元的142个新能源汽车产业项目,在苏州市域内集中开工签约或投产投用。“苏州要紧抓重要产业机遇、重大产业项目不放松,以分秒必争的冲刺状态夯实经济发展基础,扛稳江苏经济发展‘压舱石’重任。”会场上,江苏省委常委、苏州市委书记曹路宝的发言掷地有声。
苏州新年第一个集中开工仪式现场的火热场景,是江苏大地奋力开创高质量发展新局面的一个缩影。开拓进取,只争朝夕,8500万江苏儿女“勇挑大梁”,牢记习近平总书记殷殷嘱托,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坚定不移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展现新时代新征程实业报国、产业报国的江苏担当。
江苏中远海运特种装备制造生产车间,工人正在进行LNC罐箱生产。资料图片
1.敢为人先,跑出经济发展“加速度”
春江水暖。2022年岁末,江苏多个城市纷纷包机出国,带领招商团队和企业赴海外维护客户、争取订单。
一则则看似简短的信息,道不尽满载而归的喜悦之情——
12月5日,徐州组织4家外贸企业赴境外参加“中东迪拜五大行业展”,对接客商160余家,达成意向成交额260万美元;12月7日,南通64家企业参加2022日本东京亚洲纺织成衣展冬展,最终达成意向成交金额2亿元;12月9日,苏州赴欧经贸团30个招商小分队达成意向投资59.54亿美元,随行的外贸企业揽回订单约30亿元。
“赴海外招商引资拓市场,我们收获的不仅仅是项目和订单,还有继续扩大‘走出去’的强烈信心。”江苏长江纸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顾丽感受颇深。欧洲之行她的公司拿到约1500万美元订单,远超预期,其中有1/3的订单来自新客户。
敢为人先,是刻在江苏人骨子里的先天基因。面对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江苏各地在产业主赛道上彰显特色,实现优势互补、差异化发展。
地处江苏最北端的连云港,发力建设“一带一路”强支点。万吨级泊位已超70个,85条港口航线覆盖波斯湾、南非等地,串接起20条海铁联运通道及苏鲁豫皖内河港口。
一连串喜人的消息从四面八方传来。常州瞄准新能源汽车赛道,前瞻布局动力电池领域全产业链,涵盖电池材料等31个关键环节,新能源领域产值超5000亿元。扬州2022年百亿级重特大项目签约已达8个,超过此前十年的总和。建市只有短短26年的宿迁,全市经济总量由最初的全国第146位跃升至第75位,成为江苏乃至长三角地区发展速度最快、综合实力提升最明显的地级市之一。
江苏无锡一家企业的电动汽车生产线。资料图片
2.补链强链,打造“搬不走、压不垮、拆不散”的产业集群
2022年10月16日,党的二十大开幕前,党的二十大代表、江苏省昆山市委书记周伟亮相“党代表通道”。当有记者问及:“外界一直有外资撤离中国的言论,作为中国利用外资比较集中的地方,昆山是否遇到了类似现象?”周伟微笑着和记者分享了一个故事:“一家知名的光电企业,在2013年投资昆山13亿美元的基础上,新近又追加18亿美元的投资,持续增资昆山。”周伟还透露,今年8月,昆山已经提前4个月完成外资到账的全年目标任务。
在国际贸易和投资增长普遍乏力的当下,昆山为何有如此亮眼的表现?昆山给出的答案是,“产业链优势就是最大的底气。”
多年来,江苏坚守实体经济,把制造业作为高质量发展的根基,举全省之力打造一批“搬不走、压不垮、拆不散”的产业集群。
作为全国典型的老工业基地和资源枯竭型城市,产业强市是徐州发展的核心词。卡特、徐工等龙头企业发展迅猛,利勃海尔等名企纷纷布局徐州,这里正逐步构建起完备的“主机—零部件—后道服务”全链条协作关系。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注于市场细分领域,是强链固链补链的重要一环。2022年,围绕16个先进制造业集群确定的重点领域和50条重点产业链的关键环节,江苏率先探索建立了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梯度培育体系。
南京市在全国率先出台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的落地政策,对专精特新中的小微企业给予20%的价格抵扣,推动创新型企业厚积成势。无锡列出引进8000家科技型企业的发展目标,在全国多地建立了30多个科创飞地,投入30多亿元建立科创载体,供人才团队拎包入住。
近期,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45个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名单,其中江苏占10席,涵盖软件信息、船舶、新材料、医药等重点产业。这些集群正成为驱动江苏制造由大变强的澎湃力量。
江苏苏州工业园区月亮湾全景。张倩摄/光明图片
3.集聚资源,创新活力奔涌不息
在近期召开的江苏省委十四届三次全会上,江苏省明确支持南京建设国家区域科技创新中心。江苏省委常委、南京市委书记韩立明说,南京要拥抱创新经济,更加突出前沿技术创新,奋力打造全国重要的区域创新高地和人才高地。
2022年,南京紫金山未来网络实验室发布全球首个“广域确定性网络系统”。该系统能为工业、无人驾驶、远程医疗等经济社会新场景提供定制网络服务。
近年来,江苏以攻克一批关键核心技术为突破口,不断提升产业集群创新水平,涌现出一批国际领跑或并跑的先进技术。在问天实验舱里,35款数万只(套)关键核心元器件来自中国电科第55研究所;神舟十五号载人飞船上,应用了江苏多家高校院所提供的配套技术;卡塔尔世界杯足球赛,从足球到电力工程到基建,江苏制造元素无处不在……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以国家战略需求为导向,集聚力量进行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坚决打赢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直径约10厘米、厚度只有0.35毫米……近日,在国家第三代半导体技术创新中心(苏州),记者见到仅三张A4纸厚度的碳化硅晶片。“这是第三代半导体的关键核心材料之一,看着不起眼,却是个实打实的节能高手。我们正在进行联合攻关,用它为新能源汽车打造国产‘功率芯’。”江苏第三代半导体研究院院长徐科介绍。
创新让企业向纵深扎根,不断优化的营商环境则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2022年岁末,在江苏智建美住智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智美云工厂生产车间内,建筑模板正在快速组装成型等待发货。“2022年四季度,我们又接连收获了三笔优质订单,价值4000多万元!”企业运营总监李松歌告诉记者。
在企业心无旁骛抓发展的背后,一套惠企“组合拳”紧紧跟随。“当前,我们瞄准企业发展的难点和堵点问题,一方面,充分释放‘退、免、减、缓、降’等各项政策叠加效应,切实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另一方面,积极帮助企业用好密集出台的金融政策,推动金融活水持续涌向企业发展的关键环节。”江阴市常务副市长王琪介绍道。
2022年,江苏先后出台“苏政40条”“助企纾困22条”等政策措施,极大地激发了各类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临近春节,江苏各地用“真金白银”助力企业稳生产稳就业。盐城市大丰区出台激励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规上制造业企业,按企业当月参加社保职工每人500元到1000元的标准进行奖补,单个企业奖补金额封顶50万元,助力经济“开门红”。
创新活力在江苏大地奔涌不息。数据显示,我国15.1%的领跑技术分布在江苏,1/5的高技术产品出口来自“江苏制造”。在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征途中,江苏儿女向着“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大踏步前进。
《光明日报》( 2023年01月11日 05版)
城市跨域风险协同治理的模式与路径******
作者:张小明(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应急管理教研部(中欧应急管理学院)教授、博导)
城市跨域风险协同治理的必要性
城市风险的本质特征为“超辖区化”。城市风险并不总是内嵌于城市行政单元,它的发生地点、影响范围并不局限在固定区域,还可能超越特定的行政边界,向其他城市溢出。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具有很强的传染性,在密集的城市人流中,病原体迅速传播会加剧风险蔓延和扩散的可能性。各类自然灾害潜藏着次生性灾害威胁,容易触发更大范围的灾情,如暴雨灾害,一旦上游河流决堤,很容易引起中下游城市的洪灾。事故灾难和社会安全事件,虽发生地点和影响范围相对集中,但不妥善的处理同样也可能对其他城市造成不良影响。城市发展中涌现的新兴风险,特别是技术风险、网络安全风险等,具有很强的复合性、联动性和叠加性,更可能产生超越空间范围的颠覆性影响。
我国城市风险防控模式具有典型的“辖区性”特征。我国采取属地管理模式应对城市风险。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指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基本法和单行法都强调了突发事件的本地负责、本地化解特征。
在面对“超辖区化”的城市风险挑战时,“辖区化”的属地管理防控模式难免会陷入失灵困境。一方面,它固化地引导行政人员遵循应急管理的属地思维,忽略了跨域风险防控中的权责配置与相互协作。当出现跨域风险和危机时,地方政府往往会在辖区利益最大化的理性驱动下“自扫门前雪”,片面强调本地的风险处置责任,忽视甚至搁置“共同责任区”风险问题,继而可能导致跨域风险问题的防控呈现出分散化、碎片化状态,并最终延误风险的最佳处置时机。另一方面,地方政府的资源与能力难以适应跨域风险防控要求。地方政府基本形成了与属地管理模式相匹配的信息收集、报送程序以及资源调集、分配机制。当风险出现后,地方政府能够按照固定规范的流程迅速启动应急响应。而城市跨域风险超越了单一行政区域范围,发展演变趋势不确定,表现形态多变复杂,更重要的是,它突破了地方政府的风险治理权限,涉及到不同应急力量的博弈与权衡,仅仅依靠某一城市的属地管理模式显然很难产生成效。
基于此,进行城市跨域风险协同治理极为必要。跨域,顾名思义是跨越地域界限。由于地域具有明确的区划边界性,因此,跨域实际指向的是跨越不同的行政区划;而行政区划又有各自的法定治理权限,这意味着跨域更深层的是对单一治理权的突破。当风险的潜在致灾因子、可能承灾对象超出了城市的行政区划,城市跨域风险就产生了。城市跨域风险协同治理有三种典型情境:一是潜在致灾因子超出特定行政区划范围,涉及两个甚至多个城市辖区,如河流水位暴涨会波及流经的中下游城市。二是潜在致灾因子发生在某一城市范围内,而可能的承灾对象分布广泛,如火山喷发后的火山灰顺着风向飘至其他城市。三是潜在致灾因子与可能承灾对象分别分布在不同城市区划。这三种情况都超出了单个城市的治理权限和治理能力,需要采取跨域风险协同治理模式。
城市跨域风险协同治理是城市跨域风险治理的重要类别和突破。协同治理是对原有治理范式的超越和发展,它强调在尽可能满足利益相关者需求的同时,通过协力合作、共同行动的方式,最大可能地维护整体利益。城市跨域风险协同治理过程中,不同城市主体代表着多元利益,它们需要通过博弈协商、相互协作的方式,化解区域风险问题,实现区域利益和地方利益的最大化。因此,跨域风险的协同治理,是在一般性跨域风险治理的基础上,对治理的目标、过程和结果的更高层次追求。根据现有跨域治理模式分类,结合跨域风险治理的现实情况,可将城市跨域风险协同治理划分出两种类型:上级政府主导型和平行区域自发型。第一种类型强调中央政府或者共同上级政府的权威性,他们是跨域风险协同治理的发起方,掌握着治理过程中的决策权和指挥权。第二种类型则出于城市主体的自发性,不同城市特别是毗邻城市,出于各自城市发展的需要和维护城市安全的利益需求而主动形成的治理模式。结合实践看,平行区域自发型的城市跨域风险协同治理运用更为广泛。总之,突破地理空间整合应急力量进行合作应对的城市跨域风险协同治理模式,将越来越成为一种重要趋势。
城市跨域风险协同治理的模式建构
城市跨域风险协同治理,核心是通过总体顶层设计建构一套行之有效的模式和体制。它囊括了中央政府对城市跨域风险协同治理的总体布局,同时还包括各城市共同体基于区域实践构建的治理体制、组织体系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职能配置和责任关系。它深刻体现了在服从中央政府关于跨域风险协同治理最高指挥、协调权的前提下,充分发挥跨域城市共同体的自主权与核心地位的模式特征。
第一,完善中央政府对城市跨域风险协同治理的顶层设计和总体布局。我国城市种类繁多,行政结构复杂。从城市规模看,包括超大城市、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从行政结构看,分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省会城市、地级市、县级市等。这些城市在人口规模、经济实力、政治话语权上存在较大差异,完全依靠自组织、自我协调的方式,可能会陷入组织无序、协调不通、效率低下的困境。因此,中央从顶层设计层面进行总体布局、设定规范就极为重要。近年来,中央政府高度重视、统筹布局并积极推进城市跨域协同治理,打造了一套完善的规划体系、规则体系和组织体系,为城市群地方政府进行跨域风险协同治理提供了有效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示范。中央政府在强调区域合作、融合互动、资源共通、服务共享等区域发展的同时,还兼顾了风险、灾害、危机的安全统筹。
第二,探索“综合协调、协同共治、属地管理”的城市跨域风险协同治理体制。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构建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厘清了应急管理实践中的政府上下级关系,为风险治理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制度保障。然而,现有的治理体制高度聚焦特定行政区划内的突发事件,一定程度上忽略了跨域风险这一重要类别。基于此,有必要建立面向跨域风险的新体制,以进一步规范城市跨域风险协同治理实践中的权责关系,特别是不同城市领导权、指挥权的配置问题。具体地,应形成“综合协调、协同共治、属地管理”的跨域风险协同治理体制。综合协调是指不同城市政府应急领导力量组成的综合性协调机构享有跨域风险治理的协调权,履行综合协调、信息汇总、应急值守的职能,发挥跨域风险治理的运转枢纽作用。协同共治是指风险的发生地城市、波及地城市政府协同参与、共同治理跨域风险问题,以谈判、商议的方式达成跨域风险治理的最优行动方案。属地管理是在坚持综合性协调机构协调作用和跨域治理共同体协同作用的基础上,延续片区责任制,辖区政府仍然是本区划范围内风险事件的第一责任人和最先响应人,负责向综合性协调机构和其他城市传输信息,在配合跨域治理共同体风险处置方针的同时,负责应急处置本区域的风险事项。
第三,设立“综合性协调机构”为主导的跨域风险协同治理组织体系。健全的组织体系是确保跨域风险协同治理工作成效的关键力量。进行城市跨域风险协同治理组织体系的设计,既要兼顾中央政府在工作协调方面的权威性优势,还要尊重跨域城市政府的自主权与核心地位,并妥善适应多元风险类别的外部情境。基于此,城市跨域风险协同治理的组织体系要特别注重三项内容:一是构建中央层面的跨域风险协调办公室,规划全国范围内的城市跨域风险治理工作,必要时还可以由相关部门参与到城市跨域的机构体系中。二是设立综合性协调组织机构。毗邻城市要主动打破行政区划界限,由各地政府、应急管理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人组建综合性协调组织机构,将其作为跨域风险协同治理的常设机构,发挥指导、协调的核心作用,保障跨域风险治理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运行。例如,2012年,为了应对突发性跨界水污染事故,长三角二省一市成立应急联合委员会、预警应急指挥办公室和应急专项工作组等机构,制定跨域治污的行动方案并负责领导和组织落实工作。三是设立具体风险导向的跨域协同治理办公室。在综合性协调机构内,下设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故灾难、社会安全等主要类别的城市跨域风险协同治理办公室,专门对接各自领域的日常风险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确保跨域风险协同治理的专业性。
第四,理顺各类机构的城市跨域风险协同治理职能配置。城市跨域风险治理过程中,综合协调工作普遍面临着双重困境。一是风险的不确定性催生了城市政府差别化的风险回应态度。风险是一种未然状态,具有发生的不确定性。部分存在侥幸心理的城市管理者,往往会选择采取消极、懈怠的态度回应跨域风险事项和合作治理活动,这可能会影响到城市跨域风险协同治理活动的实际进展和整体成效。二是城市主体分布在不同行政区,它们各自有着独立的治理权和多样的利益需求,跨域合作需要统筹的因素多,协调的难度也更大。为了克服双重困境,有必要进一步明晰协同组织机构的职能,加强机构的权威性和规范性。对此,特别需要赋予综合性协调机构以必要的实质性权力,发挥该机构的权威作用,确立该机构的跨域风险常态化预防与治理职责:负责起草跨域风险治理协议,编制风险防控预案,研究制定风险协作的重要政策、年度计划与合作事项,并负责组织召开跨域协调会议。同时,还要明确该机构在风险识别、风险分析与评估、风险处置、风险监控、风险沟通各环节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调度职能。当出现重特大跨域风险,超出综合性协调机构的应对处置范围和能力时,中央相关机构应及时干预,对风险应对处置工作进行统一领导。
第五,构建“发生地为主、波及地为辅”的城市跨域风险协同治理责任框架。清晰的权力责任体系是城市跨域风险协同治理工作有序开展的重要保障。城市跨域协同风险的突出问题之一就是地方政府的权责关系不明晰,“谁主责、谁担责”的问题有时处于模糊状态。责任关系不明晰,即便促成了跨域协同治理活动,城市主体由于缺乏刚性约束,很容易在风险的治理参与、评估沟通、响应处置过程中产生侥幸、懈怠心理。对于愿意承担责任积极作为的主体而言,也难免会存在定位不明、把握不清的困惑。因此,城市跨域风险协同治理应当妥善配置权责关系,构建“发生地为主、波及地为辅”的责任框架。一要建立城市跨域风险治理责任体系,建立跨域风险治理的责任清单,明晰各主体单位在跨域合作、联合治理中的权责范围,实现重大跨域风险治理发生地牵头、波及地配合的组织模式。例如,《京津冀协同应对事故灾难工作纲要》将建立协同应急责任体系列为五大工作内容之一,指出要“以区域应急联动综合预案为指导,研究确定京津冀协同应对事故工作中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急队伍的工作责任,联合编制区域协同应急责任清单”。二是明确城市主体在跨域风险治理中的责任追究制度。以制定法律或者签订协议的方式,明确责任追究的主体、程序和方式。对信息上报不及时、不完全,甚至刻意隐瞒和虚报风险信息,以及不积极参与跨域联合协作,响应不及时,应急处置不配合等行为,给予严厉的责任追究和处罚。
城市跨域风险协同治理的运行机制
城市跨域风险协同治理的总体顶层设计和模式体制,需要通过完善的运行机制设计来保障落实。当出现跨域风险时,没有任何一个城市能够独善其身,也没有哪个城市能够担负起单独应对风险的防控责任和能力。为此,需要通过各种制度或非制度性约束,鼓励各城市采取联合行动,维持稳定、持续和正式的合作关系。这需要重点处理好城市间三个方面的协同:一是目标协同。不同城市在经济发展水平、主政官员治理理念上存在着差异,这决定了他们参与跨域风险协同治理的目标偏好可能会不太一致,对跨域风险治理的效果也存在着差别化的需求。相比于风险波及地城市,风险发生地往往有着更高的目标追求。而目标的不同又会带来城市主体行为选择的差异。因此,需要对主体目标进行调和,尽可能达成趋同状态,兼顾各城市切实需求的同时,保证目标的可操作性。二是过程协同。风险治理一头连接着常态,一头连接着应急态。因此,风险治理除了要衔接好跨区域的风险排查、联合指挥、跨域救援等全流程防控和资源供应、信息沟通等全方位保障的协同外,还要妥善处理常态与风险态转换时的协同关系。一方面,保证日常演练、风险监测、预防与风险识别、处置的高效衔接,确保跨域风险出现后,城市政府能第一时间从常态管理转换到风险处置状态,迅速调配资源进行响应。另一方面,还需关注风险应对与应急处置的协同,做好跨域应急管理的准备,以在重特大跨域风险转变为跨域灾害后有充分的动员力、处置力。三是资源协同。主要是推进不同城市间应急物资、应急装备的协同,保证跨域资源供应体系完整、规范,在应急状态下能够迅速调配。
具体来说,城市跨域风险协同治理的运行机制设计,包括沟通机制、评估机制、利益机制、信任机制等方面。
首先,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在风险识别、风险分析与评估、风险处理以及风险监控这四个步骤中,自始至终都需要进行风险沟通。只有将风险的相关情况,包括风险来源、范围、特性、演变趋势等,传达给相关的人,包括导致风险的人、面临风险的人、需要进行风险治理的人,风险治理活动才有价值可言。跨域风险波及面广,涉及因素复杂,加上不同城市间的地理区位阻隔,信息的分布极为分散,各城市主体往往只掌握着本行政辖区范围内的风险状况,对整体风险情况缺乏判断,这会很大程度上限制风险治理后续活动的开展。因此,建立高效的沟通机制,是保障城市跨域风险治理良性运行的重要前提。一方面,依托统一信息平台,实现预警信息的常态化沟通。借助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5G等新兴技术手段,搭建现代化跨域风险信息平台,实时监测、追踪并实时共享自然灾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社会安全等传统风险和新兴技术风险领域的风险源信息,保证跨域治理共同体能够在完整的信息链条下对风险的整体态势和演变情况进行科学的研判、评估,并提醒可能涉及的毗邻城市做好风险的预警预防和应对处置工作。另一方面,完善风险治理过程中的基础信息共享,实现城市基础信息的互联互通。风险是突发事件的萌芽状态,风险治理是应急管理活动的起点。各城市的跨域风险治理活动,除了做好一般性的风险处置活动,还要共同应对重特大跨域风险转变为跨域突发事件甚至跨域危机后的管理活动。因此,城市之间还需要就应急基础信息达成充分沟通,如及时共享城市人口总量与空间分布、应急物资储备、应急队伍规模、应急技术配备等情况,以便充分识别各城市的资源储备情况,明晰区域整体的应急储备短板,以更好地进行跨域风险的协同治理。
其次,构建合理的评估机制。跨域风险协同治理是一项长期工程,具有时间周期上的持续性和持久性,它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也不是某一次风险治理活动就能终结的。因此,及时地发现问题,针对性地改进问题,为之后的城市跨域风险治理积累有益经验就极为重要。这需要依托合理的评估机制,对治理过程中的表现、治理绩效等进行评估。在评估主体上,需要综合性协调机构、跨域城市共同体、第三方机构共同参与,形成以学术机构、专业团队等第三方机构阶段性评估为主,综合性协调机构与跨域城市共同体定期自评为辅的评估体系。在评估内容上,一是针对风险治理活动的评估。还原风险治理情境,就应急预案、治理协议的有效程度,风险预防、评估、处置工作的及时程度,资源准备、信息交流的充分程度,风险应对效率情况等主要内容进行评估和改正,更新和完善风险治理模式与工作机制,推动城市风险治理工作更加有序地开展。二是面向各参与治理主体的评估。确定综合性协调机构在跨域风险治理中领导、指挥、协调行为的有效性情况,掌握不同城市在风险协同治理各个环节的相互配合情况,了解各城市主体参与跨域风险防控中的成本投入、工作成效和责任履行情况。在评估结果的运用上,要实施明确的奖惩结合方式,加大有效经验推广力度。
再次,建立清晰的利益机制。对于参与跨域风险治理的不同城市政府主体而言,首先需要调和、平衡的就是政府利益关系。建立利益机制是保障参与主体充分享受利益,实现利益分配最优化的重要渠道,它包括利益共享和利益补偿两个部分。其中,利益共享是跨域风险治理的前提,有效的利益共享有利于维系跨域风险治理活动的稳定性、持续性。但现实中,不同城市政府参与跨域风险治理的收益是不均等的。当跨域风险被成功化解,它很大程度上避免了风险转变为突发事件后的社会经济损失,这一潜在收益对风险发生城市体现的尤为直接和明显。而对于风险波及地城市而言,不仅获利十分受限,还不可避免地存在成本投入损耗问题,这种成本与收益之间的失衡很可能会破坏城市政府参与的积极性。利益补偿机制旨在化解这一问题,它通过调和参与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保障主体间的利益关系,帮助跨域协同治理维系长远发展。然而,具体到城市跨域风险治理领域,相关的利益协调机制和资源补偿机制尚未成型。未来可尝试结合区域间共补和第三方激励两种渠道,丰富专项基金、资金补偿、专业人才培训、应急平台搭建等补偿方式,鼓励跨域城市共同体就跨域风险协同治理中的利益关系达成共识,努力实现区域共同利益的最大化。
最后,构建稳定的信任机制。在跨域风险协同治理过程中,各城市主体拥有平等且独立的治理权,缺乏来自治理体系和整体性治理理念对跨域协同的制度硬约束。基于此,寻求一种有效的、促进合作的软约束显得极为重要。信任机制是软约束体系的重要内容。信任的本质是承诺被兑现的程度,高水平的信任不仅能促进合作的生成,同时还能保持合作的灵活性与持续性,并降低合作成本。维系主体间的相互信任是达成城市区域内外安全合作的必要基础。为此,一方面,要积极打造跨域城市共同体自身的政府信誉,结成地区性信任联盟。大多数的城市政府在跨域风险协同治理中都面临着信息不对称和契约不完备难题,这增加了它们资源投入的风险以及跨域合作的监督成本。通过鼓励政府主动守信,并在跨域合作中结成信任联盟的方式,塑造城市良好的信誉形象,营造跨域间的互信文化。另一方面,要构建与信任机制相匹配的监督机制,纵向上强化综合性协调机构对跨域城市共同体守信情况的监督,横向上实现各城市主体相互之间的联合监督。在此基础上,增加城市政府违约失信的成本和代价,以帮助增强城市跨域风险治理共同体的守信意识和信念,促进信任关系的建立和维系。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